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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35 No.2
Jun. 30 2019
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出版

性別與藥學~關於受苦、能動性與想像正義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 陳宜倩

摘要

作者從女性主義觀點發展問題意識,並邀請讀者在自己的藥學專業領域中反思,究竟在台灣當代社會人們口中的「男女平等」/「性別平等」的意義為何?人們如何理解「男女平等」/「性別平等」?在各個學科與生活領域如何實踐?論文首先簡介台灣婦女運動成果,次論婦女運動與性別研究對於藥學研究的可能意義,最後提出想像性別正義的願景。

關鍵字: 性別平等、婦女運動、性別與藥學、性別政治、Gender Equality、Women's movement、Gender and Pharmaceutical、Gender Politics

壹、前言

台灣人民在2016年首度選出了女性總統,競選期間我恰好是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當時不論是面對選舉期間來台的國際媒體記者提問「蔡英文女士的當選對於台灣與台灣女性有何意義」,或者是參加國際學術研討會學者的評論「台灣的婦女運動卓然有成才能夠選出一位不靠家族勢力崛起的女性總統」(亞洲早有女性領導人國家,但多半是代父、代夫出征),都讓我十分糾結,不知如何回應才能兼顧「理想性」與「現實感」,一方面我當然是肯認台灣民主的實踐歷程與婦女運動成果,另一方面也很疑惑究竟第一位女性總統對於台灣性別政治的意義為何?蔡總統的領導是否有更多能讓台灣轉化為性別平等的國度,遠離父權國家魔咒的機會?1

羅森 (Hanna Rosin) 在「男性的終結與女性的崛起」(The End of Men: and the Rise of Wom-en) 一書中「女藥師:女人如何重建經濟」(Pharm Girls: How Women Remade the Economy) 這章說明了美國女性在製藥產業的崛起發展,2009年女藥師的人數首度超過了男性,並持續維持在五成以上2。當然我們對於女性打入傳統上一向由男人主導的領域 (例如法律、藥學等等) 此現象感到振奮,卻也必須同時面對,女性的薪資一直普遍地在各領域低於男性,同工同酬 (equal pay for work of equal value) 依舊是口號與遙不可及的目標。2018年歐盟統計局資料顯示2016年28會員國性別平均薪資差距為16.2%3,台灣勞動部也指出2017年兩性薪資差距為14%4,目前地球表面沒有任何國家達成同工同酬目標,差別只是計算方式或在不同領域差距大小而已。究竟女性在成為總統、成為藥師之後,對於人類社會的影響是什麼?對於追求性別正義的意義為何?我其實並不贊同將男性與女性對立起來的二元說法,女性崛起不一定會造成男性終結,作者其本意應不是如此,卻容易讓人誤解,以為幸福好像是有額度限制的,只要有一群過往的政治弱勢崛起代表另一方的利益會受損,特權會減少倒是真的,但特權本來就是不具正當性,減少是剛好而已。我想要邀請大家來思索,有沒有一種對於所有性別主體都友善的社會想像?

如果想要認真回答上述提問,就必須回歸檢視台灣的憲政體制、政治制度與近期的婦女運動/性別平等運動與論述在各個領域的發展,作者即是從自身的法律專業「要完整理解性別政治必須理解法律與政治的互動關係」這樣的立場下發展問題意識,並試圖在本文回答其中一小部份的問題,並對讀者們提出更多的問題,邀請各位在自己的藥學專業領域中反思。究竟在台灣當代社會人們口中的「男女平等」/「性別平等」的意義為何?人們如何理解「男女平等」/「性別平等」?在各個學科與生活領域如何實踐?以下首先簡介台灣婦女運動成果,次論婦女運動與性別研究對於藥學研究的可能意義,最後提出想像性別正義的願景。

貳、婦女運動

婦女運動在我看來就是一群人選擇直接面對、回應女人默默受苦,繼而展現能動性的集體運動歷程。過去台灣文化與社會規範將女性的附屬地位歸因為這是女人的命、女人應當犧牲奉獻為家國,但婦女運動則是揭竿而起,挑戰「男女有別,因此男尊女卑」的階級排序,在日常生活各個領域開啓了爭取性別平等的奮戰。回溯解嚴後的臺灣,女性主義思潮與婦女運動風起雲湧,被女性主義社群定性為「父權制的法律體系」(patriarchal legal system) 也在婦女運動團體的努力下5,經由協助個案當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積極推動修法或制定新法、主動與行政機關協商等等管道有了些許變革6。其中明顯的改變首為1994年釋字第365號解釋,宣告民法親屬編中第1089條違反憲法,大法官認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此規定違反男女平等,立院至遲應於兩年內修正。之後啟動了一連串對於法律體系中「父權優先」規範的挑戰與修正,包括大法官釋字452號解釋宣告關於「夫妻住所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憲 (白話:嫁雞隨雞違憲)、457號解釋宣告「限制出嫁女兒繼承榮民受配耕國有土地」之規定違憲 (白話: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違憲),1997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8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公布、1999年刑法性/別相關條文修正、2002年兩性工作平等法制定通過 (2008年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2002年通過的民法夫妻財產制的新制規定註1, 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公布施行等等。

至此,家庭親屬關係透過民法多次修正,在理論上由「以夫以父」為尊的家庭典範轉化為「夥伴制」,親密關係也隨著台灣社會的變遷開了民主化的旅程。從1999年北科大學生控訴教師性騷擾案 (校園) 與2000年長庚醫院護士控告醫師性騷擾案 (職場) 成功案例至今,已將近二十年,在職場與校園的性騷擾與性侵害申訴機制已有較為完整建制註2,且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均規定其他積極促進性別平等的措施與教育,雖然職場文化上是否能確實轉化而為「性別友善」的職場?實際上受害人能否在事件發生後出面應用申訴機制則是另一個問題,但無論如何「男女平等」已成為法律體系與一般社會大眾使用的辭彙,女性主義理論或性別研究慣用之「性別平等」要等到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才成為法律名詞,而大法官們在解釋文與理由書中偶爾會交替使用「男女平等」或「性別平等」,事實上前者相較於後者的多次選用也反映了台灣主流法律體系 (包括行政、立法、司法) 與社會對「性別」之世界觀,仍是對「異性戀男女二元」架構之假設與堅持。

我使用「性別」平等語彙乃因一方面不希望強化男女二元對立的概念,主張光譜式的性別觀,另一方面提醒大家,當我們強調「男女有別」的生理性別 (biological sex) 時,誤將社會性別 (gender)、性傾向 (sexual orientation) 與性別認同 (gender identity) 一起包含進去,讓人以為世上只有兩種人,遂無法細緻地理解它們所指稱的性別面向各有不同,簡化了人的性與性別,容易將不符合主流社會男女二元對立性別規範的「性別不馴」者排除在外,而導致可能的歧視與對人的傷害。就法律體系整體而言,從審、檢、辯等法律專業人員、到法律學術社群、到建制化的法學教育體系,面對以上一連串法律修正之衝擊,法律人真的開始對法律體系的異性戀父權霸權特性進行反思了嗎?法律專業社群截至今日究竟如何了解「男女平等」或「性別平等」而理論上應該因為以上法律規範重大改變而受惠的民眾,她們/他們知悉婦女運動修法的成果嗎?他們的日常生活因此發生改變嗎?法律知識生產與實踐的每一個環節,從研究方法到應用研究、從學術社群到末端法律使用者的反應,難道不應該因 「現行法律規範自身即存在男女二元的狹隘定見」這樣的認識重新被檢視嗎?原先法律學科中知識建構、制度設計、與實務應用中的性別偏見、性別盲,不都應該被重新檢視反省?在醫療體系呢?在其他領域呢?藥學研究呢?究竟女性是否被當作自由且平等、有能力賦與每一個醫療決定倫理意義的公民,不須國家代勞?人們對於男女性別差異以及文化社會性別規範的定見是否會影響在藥學研究包含藥物開發、臨床實驗到市場行銷,其看似客觀中性、科學的政策決定呢7

參、藥學中可能蘊含的性別政治

美國近期一些受了女性主義理論觀點啟發的藥學政策研究指出,在美國從臨床試驗設計、新開發藥物是否能行銷廣告、到藥物上市後的持續監督等方面,都觀察到性 (生理差異) 與性別 (與陽剛氣質與陰柔氣質有關的文化與社會規範) 其實對於各決定均扮演了關鍵性角色。藥師與律師等專業人士一樣,乃先成為人,才成為專業藥師的,那表示我們誰都無法自外於社會文化規範的薰陶或者制約,或沒有機會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解構我們心中已根深蒂固對於男女、對於性、與性別的刻板印象,讀太多的書,有再傲人的學歷,終究不一定看得見這些專業學科中對於性別的定見,有一些將影響我們的專業判斷,並影響人們的健康與生活。

核准新藥上市一直以來都是個政治角力的過程,學者以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 核准威而剛 (Sildenafil citrate, Viagra) 與人工流產藥 (Mifepristone, initially known as RU-486) 之比較說明,社會上對於男性該如何 (例如:主動、積極、具性能力為男子氣概重要元素),女性該如何 (生育是天職) 的性別角色刻板印象,以及美國國內對於墮胎權的爭議,很顯明的影響了在此兩種藥丸的開發核准時程與上市後的監督與社會反應。RU486早在1980年代在法國發明,在1996年已證明是安全及有效的,但卻遲至2000年核准上市。台灣也看到類似現象,對於台灣女人來說,墮胎並不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事實上刑法仍處罰墮胎罪,只是有「優生保健法」,在一定的條件之下,例外地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施行人工流產。衛生署在2002年12月核准此藥可以在醫師監督下,作為早期流產之用,對於是否核准此藥當時也引發台灣社會上不少爭議,例如認為當時藥品分級與醫藥分業制度不健全,若藥品可以輕易取得,難保不會助長青少年性氾濫,人們不去思考如何健全制度,不去研究為何青少年不做安全性行為,或倡議青少年需要即時的身體教育與性教育,卻立即直觀認為這可能助長性氾濫。

然而,威而剛的上市則是另一個不同的藥物故事,威而剛上市時少有人爭執此藥物上市會導致成年人的性氾濫,也許我們尚可進一步討論青少年與成年的不同,很明白的,在一個不願意及早及時進行身體教育、性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的國家,卻只將人工流產的藥物直接與性氾濫劃上等號,這樣的歸因完全沒有根據,而在美國的辯論中,更可清楚地看見對於女性可能因此取得更容易的墮胎方式因而可能促進其濫交這樣的說法。1998年美國 FDA 在藥物公司申請上市六個月內即核准,當時認為是對於治療勃起功能障礙 (erectile dysfunction) 是重大突破,未料短時間內有242起與該藥物有關之死亡事件通報,其中130件發生在美國境內8。 兩相比較之下,男人專用的威而剛較沒有政治上爭議,人們並沒有提出這會使男人性濫交的論點,只怕不夠,不怕更多。當然,很遺憾我們也看見了一些男性因此賠上了性命。事實上美國威而剛的廣告從最早「治療」不舉,到後來廣告的台詞已成了「增加」性能力即台灣俗稱「壯」陽或甚至娛樂性的用藥。而以「女性威而剛」進行宣傳的增進女性性慾的第一種藥物要一直到2015年才問世9

肆、 小結:想像一個追求性別正義的藥學研究與實踐?

女性就像男性一樣需要有保護自己個體健康與生命的能力,而法律制度應致力維護這樣的能力得以落實,不論其經濟狀態、健康狀態、婚姻狀態、是否懷孕、性傾向、性別認同。在健康照護、醫療、法律與公共政策,我們有沒有能力跨越領域合作去想像一個將性別各種面向納入考量,隨時檢視是否看似科學的觀點實質隱藏未經檢視的刻板印象,進而追求性別正義的女性主義科技與科學研究?我很希望邀請所有的藥事人員在你的專業領域上運用本文前述所介紹的性別觀念,重點放在分析「如何」?我們是如何思考、與認識 (ways of thinking and knowing) 關於男女平等或性別平等的訴求?我們可以如何作性別、實踐男女平等呢 (ways of doing)?讓所有不同的性別主體都可以得到國家社會平等的資源,而自由地發展自己的人生。

1: 配偶間如無約定夫妻財產制,則依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由過去聯合財產制於2002626日修正公布為「修正之分別財產制」,舊制將夫妻之原有財產組成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就是惡名昭彰的結婚後男人可對老婆主張「你的是我的,我的也是我的」。新制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對於已婚女性經濟自主權影響重大。

22000年林口長庚醫院護士控告沈醫師性騷擾案歷經三年訴訟,法院認定該醫師違反民法侵權行為判賠四十五萬,此案透過婦女新知基金會與王如玄律師的協助,成為職場性騷擾案之一成功案例,當事人遂將勝訴所得賠償全數捐給基金會。

 

 

Gender and Pharmaceutical ~About Suffering, Agency and Justice

Yi-Chien Chen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for Gender Studies at Shih Hsin University

Abstract

This essay employs feminist points of view and explores what people mean by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or “gender equality” and wishes to invite the reader to reflect upon their own profession how to put gender equality ideals into practice? Author first introduces women movement in Taiwan, and then discusses the possible meaning and influences of gender studies on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examines the premise and presence of male bias in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gendered reality, and at the end provides readers with some suggestions.

參考資料:

1.曾昭媛、陳宜倩,「女人當總統,然後呢?」,蘋果論壇 2015. 12. 19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51219/756168/>(最後瀏覽時間01.13.2019)

2. Hanna Rosin, The End of Men: and the Rise of Women, PP. 113-144, 2012.

3. Women in the EU earned on average 16% less than men in 2016 Lowest pay gap in Romania and Italy, highest in Estonia, 38/2018 - 7 March 2018<https://ec.europa.eu/eurostat/documents/2995521/8718272/3-07032018-BP-EN.pdf/fb402341-e7fd-42b8-a7cc-4e33587d79aa>(Last visited on Jan.1.2019)

4. 勞動部,「我國107年同酬日為2月21日」,新聞聯絡室,2018. 03.01.<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6331/>(最後瀏覽時間 01.13.2019).

5. 劉毓秀,〈男人的法律,男人的「國」家:〈民法親屬編〉的意識形態分析〉,《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頁37-92,1995。

6. 雷文玫,〈性別平等的違憲審查─從美國女性主義法學看我國大法官幾則有關男女實質平等的解釋〉,李健良、簡資修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二輯,頁123-160,2000。

7. Jill A. Fisher & Lorna M. Ronald, Sex, Gender, and Pharmaceutical Politics: From Drug Develop-ment to Marketing, Gender Medicine/Vol.7, No.4, 2010.

8. Kloner RA, Zusman RM. Cardiovascular effects of sildenafil citrate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its use. Am J Cardiol. 84:11N-17N(1999).

9. Lisa Chiu, Pink pill vs. blue pill: The difference between male and female sex drugs, (2015, Dec. 14)<http://america.cgtn.com/2015/08/27/pink-pill-vs-blue-pill-the-difference-between-male-and-female-sex-drugs>(last visited on Jan.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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