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雜誌電子報99期
103
Vol. 26 No. 2
Jun. 30 20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出版

現行中藥濃縮製劑品質管控之介紹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中醫藥劑部藥師 楊榮季、洪儷玲

摘要

濃縮中藥製造技術是中藥跨進藥業的另一里程,自從1995年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對於藥物給付,以G.M.P中藥濃縮廠製造之「調劑專用」及「須由醫師(中醫師)處方使用」之中藥濃縮製劑為主,對於中藥濃縮製劑品質的管控更顯得日益重要。雖然濃縮中藥廠於1963年引進後,當初雖無嚴謹品管之規範,直至1988年開始實施濃縮中藥劑型的藥品優良製造標準(G.M.P)管理制度,開始有系統的品質控管粗胚,爾後因順應時代潮流及品質的提昇,政府單位帶領著更細緻的規範如HPLC指標成分、重金屬、微生物、農藥殘留等檢測項目,使濃縮中藥更趨於安全性、均一性及穩定性。濃縮中藥的品質管控法令雖陸續的呈現,然未見有相關文獻有系統的整理,是為本論文撰稿的動機。

關鍵字: 中藥濃縮製劑、品質管控、異常物質

壹、濃縮中藥之起源

濃縮中藥製造技術是中藥跨進藥業的另一里程,台灣約在1963年左右由日本製藥業引進技術,爾後其他藥廠也先後陸續投入開發濃縮中藥製劑行列。

衛生署自1982年開始推行西藥全部劑型及濃縮中藥劑型的藥品優良製造標準(G.M.P)管理制度,1988年開始實施濃縮中藥藥廠G.M.P管理,傳統中藥劑型藥廠逐步輔導,並且於2005年中藥廠全面完成G.M.P管理。目前共有118家中藥廠符合G.M.P評鑑,其中包含47家濃縮中藥藥廠1。為加強藥品品質的監督與管理,由中醫藥委員會及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進行中藥GMP藥廠後續追蹤查核作業。

自1975年8月內政部開始試辦勞保中醫傷科門診,1984年,政府在民眾對中醫藥診療的廣大需求下,開放八大醫院試辦中醫藥勞保業務,1988年開放中醫公保,1992年全面實施中醫給付(含農保),藥物以飲片及濃縮中藥為主。1995年開始將中醫納入全民健保給付體系,藥物完全以G.M.P中藥濃縮廠製造之「調劑專用」及「須由醫師(中醫師)處方使用」之濃縮中藥為主,飲片改以自付額2-4

貳、濃縮中藥之製造

現行濃縮中藥製劑的處方依據,主要來自於衛生署公告之基準方或中藥製劑現行審查準則規定之處方依據有:醫宗金鑑、醫方集解、本草綱目、中國醫學大辭典及中國藥學大辭典等。其他典籍得為申請時之參考依據。原內政部核准之驗方不得為依據5

目前濃縮中藥製劑之劑型有丸劑、散劑、顆粒劑、細粒劑、錠劑、膜衣錠劑、糖衣錠(丸劑)、膠囊劑等。

參、濃縮中藥之品質管控

1.申請中藥藥品查驗登記:根據行政院衛生署規定GMP藥廠製造之中藥製劑,上市前須先申請中藥藥品查驗登記,通過中醫藥委員會審核及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之檢驗後才准予核發藥品許可證。

2.濃縮中藥製劑的劑型在中藥製劑申請查驗登記時,應載明各種劑型規格及試驗方法,必須記載之項目及內容,須符合行政院衛生署79.12.3衛署藥字第901266號公告之五大項品質檢查,包括性狀檢查、一般檢查﹝平均重(容)量、重(容)量差異、崩散度試驗、pH值、比重及尺寸﹞、鑑別檢查、雜質檢查(乾燥減重、重金屬試驗、總灰分及酸不溶性灰分)及含量測定檢查(水抽提物、稀醇抽提物、含糖量及含醇量)。

肆、 現行品質管理規定及異常物質限量標準

為加強中藥品質管理及提高中藥用藥安全性,並考量市場使用量大、文獻調查異常物質含量高或是參考外國已訂定管理規範等種種因素下,行政院衛生署近年陸續公告的品質管理規定及異常物質限量標準如下:

一、薄層層析(TLC)鑑別檢查

依行政院衛生署民國75年12月29日衛署藥字第636660號公告,中藥製劑組成藥材應制訂薄層層析(TLC)鑑別資料,薄層層析鑑別藥材的數目應達處方中藥材之數目二分之一以上。

二、中藥濃縮製劑指標成分含量檢查

於中華民國84年5月4日修正制定指標成分之定量法及規格,以確保中藥濃縮製劑半製品、成品與標準湯劑具有同等性,每一處方中應選擇來自不同原料藥材之二種以上指標成分予以定量,並且一日量製劑之指標成分的規格範圍應為標誌量之正負50%以內。爾後規定三十三方濃縮製劑之國產及輸入新案,其藥品查驗登記及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時,原核發之許可證於展延時應加附濃縮中藥製劑其中二指標成分之高效液相層析(HPLC)圖譜,應依「中藥濃縮製劑制訂指標成分定量法及規格注意事項」檢附相關資料辦理。

1.第一次十個濃縮製劑: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公告,有:葛根湯、桂枝湯、小青龍湯、六味地黃丸、加味逍遙散、黃連解毒、甘露飲、獨活寄生湯、麻杏甘石湯、補中益氣湯等十方濃縮製劑。

2.第二次十個濃縮製劑:

行政院衛生署於中華民國92年2月1日公告,有:知柏地黃丸、龍膽瀉肝湯、辛夷清肺湯、血府逐瘀湯、杞菊地黃丸、消風散、清心蓮子飲、四逆散、定喘湯、柴葛解肌湯。

3.第三次十三個濃縮製劑: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公告(草案),有:炙甘草湯、八味地黃丸、川芎茶調散、逍遙散、藿香正氣散、香砂六君子湯、荊防敗毒散、疏經活血湯、止嗽散、濟生腎氣丸、防風通聖散、二陳湯、六君子湯等13方濃縮製劑。

三、中藥濃縮製劑總重金屬及個別重金屬的限量規範(表一) (單位:ppm)

藥品

總重

金屬

複方中藥濃縮製劑(註1)

30

33方中藥濃縮製劑(註1、註2)

30

10

0.5

0.5

3

甘草、馬錢子、茛菪根、桔梗(註3)

30

黃芩(註3)、石膏、龍骨、人參、沒藥(註4)

20

連翹(註3)

20

2

註 1.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署授藥字第0990003141號,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實施。
2. 33方中藥濃縮製劑包括:葛根湯、桂枝湯、小青龍湯、六味地黃丸、加味消遙散、黃連解毒、甘露飲、獨活寄生湯、麻杏甘石湯、補中益氣湯、知柏地黃丸、龍膽瀉肝湯、辛夷清肺湯、血府逐瘀湯、杞菊地黃丸、消風散、清心蓮子飲、四逆散、定喘湯、柴葛解肌湯、炙甘草湯、八味地黃丸、川芎茶調散、逍遙散、藿香正氣散、香砂六君子湯、荊防敗毒散、疏經活血湯、止嗽散、濟生腎氣丸、防風通聖散、二陳湯、六君子湯。
3.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署授藥字第0980001933號,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實施。
4.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署授藥字第0950003236號。

四、中藥材總重金屬及個別重金屬的限量規範(表二) (單位:ppm)

中藥材

總重

金屬

杜仲、枇杷葉、肉桂、桂枝、桂皮、白芨、五加皮(註1)

30

2

2

金銀花、甘草、黃耆、丹參、白芍(註3)

5

0.3

0.2

20

冰片(註3)

5

芒硝、牡丹皮、龍膽、貝母、地骨皮、黃耆、黃芩、葛根、天花粉、懷牛膝、柴胡、桔梗、遠志、鬱金、延胡索、何首烏、莪朮、羌活、苦參、茯苓、山藥、升麻、川芎、桑白皮、知母、豬苓、天麻、天門冬、半夏、白芷、附子、茅根、防風、良薑、地黃、白芍、生薑、蒼朮、大黃、當歸、麥門冬(註3)

10

石膏、龍骨、人參、沒藥(註2)、白礬、玄明粉、澤瀉、龍骨(註3)

20

地龍、龜板膠、鹿角膠、阿膠(註3)

30

註 1. 中華民國93年1月13日署授藥字第0930000211號。
2.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署授藥字第0950003346號。
3.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署授藥字第0980001932號,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實施。

五、農藥殘留限量規範(表三) (單位:ppm)

藥品

DDT總量

BHC總量

PCNB
(Quintozene)

人參、甘草、黃耆、番瀉葉

單味製劑(註1)

1.0

0.9

1.0

中藥材(註2)

1.0

0.9

1.0

山茱萸、紫蘇葉、大棗、陳皮、枇杷葉、牡丹皮、遠志、細辛、肉桂、桂枝、桂皮等(註3)

中藥材

0.2

0.2

註 1.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署授藥字第0950003236號。
2.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署授藥字第0950003346號。
3.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署授藥字第0980001932號,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實施。

六、黃麴毒素限量規範(表四)

藥品

黃麴毒素限量

八角茴香、紅棗、大腹皮、女貞子、小茴香、山楂、山茱萸、枸杞子、胡椒、麴類、延胡索、橘皮、黃耆、蓮子

單味製劑(註1)

15 ppb以下

中藥材(註2)

15 ppb以下

註 1.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署授藥字第0950003236號。
2.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署授藥字第0950003346號。

七、微生物限量規範(表五) 單位:每克所含的菌落數(cfu/g)

藥品

沙門氏桿菌

大腸桿菌

好氧性微生物總數

酵母菌與黴菌總數

複方中藥濃縮製劑( 註1)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105
(cfu/g)

中藥碎片劑型之製劑(註2)

不得檢出

102
(cfu/g)

107
(cfu/g)

104
(cfu/g)

註 1.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署授藥字第0990003141號,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實施。
2.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署授藥字第0950003236號。

八、含馬兜鈴酸中藥管理措施

1.廣防己、青木香、關木通、馬兜鈴、天仙藤等五種含馬兜鈴酸中藥材及其製劑於92年11月4日公告禁止製造、輸入,並撤銷藥證。

2.細辛中藥材暨其製劑之相關管理規定,於93年2月27日公告須以HPLC方法檢驗。並規定細辛中藥材藥用部位由全草改用根部。含細辛之市售產品經檢出若含馬兜鈴酸者,則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論處。

伍、討論

中藥材成分比西藥更複雜,而且中藥濃縮製劑由多種藥材組成,各藥廠選用的中藥材來源也不盡相同,對於製造流程、品質檢測的方法及規格也多依照各藥廠自行規範而有所不同,造成中藥濃縮製劑使用者對於其藥品品質無法以同樣的基準做評估。

1.雖然市售藥材的誤用或混用的問題仍然存在,但是在濃縮製劑當中藥廠對於原料的基原鑑定已有品質的控管。

2.台灣傳統藥典裡同一藥材中記載的基原有多種可以使用,例如葛根為豆科植物野葛或甘葛藤的乾燥根,所含葛根素(Puerarin)於野葛應在2.5%以上,於甘葛藤應在0.25%以上,兩者葛根素含量相差10倍。無法以單一成分,單一含量標準來衡量中藥濃縮製劑品質的優劣。

3.中藥濃縮製劑指標成分的選擇應以具有生理活性成分為原則,但因考量指標成分來源、品質、價格及HPLC檢測方法不易設定,則另外設定其他定量之成分,以利確保中藥製劑品質之均一性,但是對於藥品的有效性則不易管制。

4.中藥濃縮製劑的品質檢測中五大項基本檢查,各藥廠的檢驗規格不同,例如,雜項檢查中代表藥材清潔程度可檢查藥材中所含雜質或砂土的灰分,或檢查藥材中所含無機元素的酸不溶性灰分,有些廠商制定的規格較高,有些廠商制定的規格較低,雖然同為檢驗合格,可以依照檢驗數據作為各廠牌之間品質的評估與比較。

5.各藥廠對於藥品品質的檢驗方法、檢驗的儀器種類、儀器配備及操作人員訓練等皆不相同。例如,個別重金屬檢查時檢液前處理的方式有直接消化法、開放式微波消化法、封閉式微波消化法等等,檢查的儀器則有原子吸收光譜儀(AA)、感應偶合電漿質譜分析儀(ICP-MS)、感應耦合電漿發射光譜分析儀(ICP-OES)等。當不同的前處理方法、不同的檢測儀器或配件、儀器操作的成熟度及儀器偵測極限等問題都會影響檢驗的數據與結果,檢驗合格的標準以該藥廠制定的規格為依據下,但是無法呈現正確的標準數據。建議政府及相關單位擬定出準則,以利品質管控的評估。

參考資料:

1. 中醫藥委員會網頁:中醫藥機關團體/GMP藥廠,http://www.ccmp.gov.tw/public/public.asp?selno=1197&relno=1197&level=C,2010。

2. 行政院衛生署網頁: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4036,2010。

3. 行政院衛生署網頁: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lsid=FL037963,2010。

4、 林昭庚:台灣中醫師人力現況調查與分析,中醫藥年報2008;26 (3):111-228 http://tcam.ccmp.gov.tw/infomation/97/03CCMP96-RD-036.pdf,2010。

5. 中醫藥委員會網頁: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http://www.ccmp.gov.tw/public/public.asp?selno=841&relno=841&level=C,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