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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33 No.4
Dec. 31 2017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版

中醫藥現況與中藥技術士議題之淺見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中醫科中醫師 林彥甫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中醫科主任 陳俞沛

摘要

中醫的起源是前人生活經驗的累積,由於中醫藥以天然物為本,加上其容易取得的特性,導致許多民眾在未經醫師處方的情況下,擅至中藥房抓藥。這樣的做法對民眾的健康無疑是一大隱憂,也正是台灣在中醫藥管理上亟須面對的問題。

醫療與人民生命、身心健康息息相關,中醫藥事照護中,處方權屬中醫師所有,調劑權應由中醫師與藥師等專技人員執掌,政府應當思考若要將技術士納入醫療體系,應將其擺在何種定位。若欲以技術士取代專技人員之業務,則與保障人民用藥安全之目標有違,亦將難以為全民所接受。

政府應思考如何提升中醫藥從業人員之專業能力,並透過政策、法令、及教育面的修改,落實權責區分,並將中藥相關內容納入相關從業人員考試中,並釐清各類人員之職責分工。

政策面的調整包括釐清中醫師、藥師、中藥販賣業者或中藥技術士的職掌,由中藥的管理層面觀之,藥品分為處方藥、指示藥及成藥三類 (中藥目前只分處方藥與成藥),中藥雖具「食」與「藥」之二元性,然為保障全民用藥安全,未來應擬定相關規範,在「食」與「藥」間畫出界線,與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切身相關之「藥品」,應由專技人員管理,非專技人員則從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批發以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關鍵字: 中藥技術士、藥事照護、technician of TCM、Pharmaceutical Care

壹、前言

中醫的起源是前人生活經驗的累積,人們利用大自然中可以取得的材料來治療身體上的不適,歷經數千年來的歸納與傳承,演變成今天的中醫藥。而透過攝食天然物來調節身體健康的方式,便是藥食同源的由來,在這樣的過程中,有特定療效的藥物或單用或互相配伍,透過療效加成或抑制毒性等方式,發揮一加一大於二的效益,集結成「方」,再根據方的不同屬性,歸納出不同的「法」,最後才形成中醫理論。而中醫師在其中的角色,則是透過「望、聞、問、切」四診合參,將人的體質與疾病以「理、法、方、藥」的架構分析,並開立處方施以治療。於是發展至今日,中醫藥已成為一套有別於現代醫學的治療系統。

由於中醫藥以天然物為本,且以「簡、便、廉、效」的特色著稱,加上其容易取得的特性,及民眾對「藥食同源」的誤解,導致許多民眾在未經醫師處方的情況下,擅至中藥房抓藥,取得一些內容物不明的祕方、調理包、進補食材等等。這樣的做法對民眾的健康無疑是一大隱憂,也正是台灣在中醫藥管理上亟須面對的問題。因此,政策的制定、法規的執行,乃至於民眾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教育皆是政府須正視的議題。

貳、 從法規談權責區分與中藥販賣業者的定位

醫療行為係指患者就醫的過程中,由醫事人員執行者,其中「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之「核心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1,其他醫療行為則依其他醫事專業人員按其專業依法執行,而從藥事照護的角度看醫療行為,則分為「診療行為」及「調劑行為」兩部分2

中醫藥領域之「診療行為」,應由中醫師執行,包括診斷、處方及施術;「調劑行為」則依藥事法第15條、第35條、第37條、第103條及藥師法第15條等相關規定,由中醫師、修習中藥十六學分之藥師及中藥販賣業者執行,然而,僅有63年5月31日前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始可執行藥事法第15條之業務,換言之,僅有這些業者可進行中藥調劑。

中藥販賣業者可執行之業務,依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以及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然「固有成方」的內容,雖藥事法第10條稱「本法所稱固有成方製劑,係指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選定公告具有醫療效能之傳統中藥處方調製 (劑) 之方劑。」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卻從未公告這些方劑為何,因此依現行規定,中藥販賣業者並無可自行調配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故中藥販賣業者實際可執行之業務,應包括中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另有一小部分業者 (63年5月31日前換領執照者) 擁有中藥調劑權。

參、淺談中藥技術士

中醫師及藥師皆屬於憲法第86條第2款所稱之須經考試院考試合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以下簡稱「專技人員」),其所從事的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應考資格設有學歷限制,須為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且除了大專院校的教育訓練外,另須透過實習或訓練取得證明文件才可應考,考取執照後始得執業3;而技術士則是各事業機構為培植基層技術人力,透過職業訓練,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即可受訓,受訓完成後再由職訓機構或事業機構擬訂計畫,自行辦理或委託相關機構辦理認證,依照各項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4,可見兩者在設立目的、學歷限制、專業養成以及考選制度上皆顯著不同。

醫療與人民生命、身心健康息息相關,中醫藥事照護中,處方權屬中醫師所有,調劑權應由中醫師與藥師等專技人員執掌5,政府應當思考若要將技術士納入醫療體系,應將其擺在何種定位。若依職業訓練法,技術士的立意在於為事業機關培養基層技術人力,以中醫藥產業而言,中藥從作物經過藥品製造業者製造、加工、炮製等程序後成為藥材,再經中藥販賣業者依處方藥、指示藥、成藥等不同需求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過程中,中藥製造業者及中藥販賣業者皆須有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廠或駐店監督管理6。主管若抱持提升現行中藥販賣業者之專業能力,給予教育與認證的機會,增設中藥技術士,業務範圍應在不侵犯專門職業人員職權的基礎上7,從事或協助中藥的生產、製造及批發販賣,殊值肯定,然若欲以技術士取代專技人員之業務,則與保障人民用藥安全之目標有違,亦將難以為全民所接受。

此時最重要者,政府應思考如何提升中醫藥從業人員之專業能力,並透過政策、法令、及教育面的修改,落實權責區分,並將中藥相關內容依比例納入中醫藥相關從業人員考試中,並釐清各種人員之職責分工。其中,教育方面落實教考用合一,藥師從事中醫藥業務前,應從學校課程、考選制度、實習三方同步提升專業素養,在學校課程及高等考試試題數量上提高中醫藥課程及考題比例,畢業後應至指定中醫院所實習以培養實務經驗,政府應做好相關配套鼓勵人才分流,振興中醫藥產業發展。

政策面的調整包括釐清中醫師、藥師、中藥販賣業者或中藥技術士的職掌,由中藥的管理層面觀之,藥品分為處方藥、指示藥及成藥三類 (中藥目前只分處方藥與成藥),中藥雖源自天然物,具「食」與「藥」之二元性,然除了215種經主管機關公告可同時作為食品的中藥材外8,其餘品項應被視為「藥品」管理,但目前市售的中藥材,無論是否可同時作為食用,在管理上似無二制,一般民眾皆可透過中藥販賣業者以零售的方式取得。為保障全民用藥安全,未來應擬定相關規範,在「食」與「藥」間畫出界線,與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切身相關之「藥品」,應由專技人員管理,非專技人員則從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批發,以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肆、結論

中醫藥在前人經驗的彙整與傳承下演變至今,成為一套有別於現代醫學的治療思維,然而,隨著時代的推演,病人的用藥安全逐漸受到重視,即便是源於天然物、主張「藥食同源」的中醫藥也勢必面臨「食」與「藥」的分野。藥物與人民健康息息相關,其處方、調劑乃至於後續的藥事照護屬專技人員之職掌,而中藥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則可由非專技人員之中藥販賣業者或中藥技術士為之,始為正道。建議政府未來應從政策及教育面著手,從藥物管理、人才分流、權責區分上釐清模糊地帶,讓中醫藥走向更專業化、制度化的分工。

 

 

 

 

An Opinion on the Current Status of Chinese Medication and the Issue of Technician of Chinese Herbs

Yen-Fu Lin, Yu-Pei Chen
Chinese Medicine Physicians, Tainan Hospital,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Director of Chinese Medicine, Tainan Hospital, Ministry of Healtht and Welfare

Abstract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originates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ancient life experience. As the fact that TCM is based on nature resources, and that herbs are easily acquired, many people go to herb shops without prescriptions from doctors to get herbs by themselves. It posts a great threat to people’s health and become an urgent problem in TCM management.

Medical Care is closely related to people’s lives and health. In Pharmaceutical Care of TCM, the right of prescription and dispensing belongs to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including doctors and pharmacists. The government should considered what role a technician should be as technicians being included into medical system. As it is against people’s safety of medication, it can’t be accepted by the general population about the attempt to let technician replace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to do their jobs.

The government should considered how to elevate the professional skills of TCM practitioners, and try to differentiate the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m via revising policies, laws, and education.

The adjustment on policies should focus on the clarification of the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between TCM doctors, pharmacists, Chinese medicine seller, and even the technician of TCM. When it comes to medical management, medicine are classifi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prescription drugs, instruction drugs, over-the-counter drugs. Although Chinese herbs possess the properties of both food and drugs, there should be a definite borderline between food and drugs on the concern of people’s safety in medication. Drugs closely related to people’s lives and health should be managed by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and other practitioners can deal with the business of the import, the export, the wholesale, and the retail of other Chinese herbs and non-prescription drugs.

參考資料:

1.姚念慈:專科護理師:護理人員法第24條問題與研究,初版。臺北市,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6月:p.6-7。其中「病歷記載」因2004年醫療法修法變更對病歷的定義,已非專屬於醫師的核心醫療行為。

2. 余萬能:藥事行政與法規法規體系與架構,初版。臺北市,余萬能,2009年2月:p. 41-42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8條、第10條。

4. 職業訓練法第1條、第11條、第31-1條

5. 藥師修十六學分未經考試之問題,請詳見陳俞沛,醫可分中西醫師 藥不可分中西藥師?,台灣醫界雜誌,2016,第59卷第7期,頁48-52,以及陳俞沛,2012,中藥調劑權之爭議問題探討,全國律師月刊,第16卷第12期,頁47-53。

6. 藥事法第28條與第29條。

7. 大法官第453號解釋。

8. 89.07.15 衛署中會 89040119 號、92.08.07 署授藥字第0920001534號、93.02.10署授藥字第0930000545號、95.03.24署授藥字第0950000895號、97.11.24署授藥字第0970003691號、101.4.26署授藥字第1010001670號

 

通訊作者:陳俞沛/通訊地址: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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