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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35 No.3
Sep. 30 2019
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三十日出版

醫藥分業20年之民眾藥事服務調查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診所藥師委員會主任委員 許嘉紋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診所藥師委員會委員 黃士綱、李麗玲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古博仁
中山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副教授 葉志嶸

摘要

目的:於2017年醫藥分業實施滿二十年時,我們以網路問卷調查全國民眾對藥師專業服務的認識與滿意度,以進行藥事服務政策調整與改進之參考。

方法:採用結構式問卷,針對全國民眾進行網路問卷調查。以 SAS 9.4版進行統計分析,呈現描述性統計及迴歸分析 (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 and logistic regression)。

結果:有效問卷2133份,民眾對藥師服務滿意度為7.7分 (總分10分)。人口特徵:女69%,男31%,全國北、中、南、東區與離島皆有收案,年齡以35-49歲占42%最多,近半年有看診者達87%。就醫習慣有51%民眾最常選擇診所就醫、18%選擇醫院、14%到社區藥局購藥。民眾對需提供藥品資訊之要求高達98%,但只有60%清楚自己每次就醫的藥品內容;主動告知藥品資訊者以診所藥師最高,其次是社區藥局與醫院 (分別38%、26%、25%)。居住區域近政經中心的北部民眾,顯著最常接受藥師親自服務,高於中南部民眾,中南部區域比北部民眾顯著滿意藥師用藥指導與較高之整體滿意度。身體不適習慣到診所與藥局的民眾、北中區民眾、高中專科學歷者,此三因素與藥師服務之整體滿意度,顯著相關。

結論:一、落實藥師親自執業仍須加強;二、診所藥師在用藥指導的主動性被民眾青睞,但要擴增藥品資訊揭露;三、醫院應提供更多藥師用藥指導;四、社區藥局必須積極在用藥資訊提供與主動衛教多做努力,以讓更多民眾願意前往接受照護;五、醫藥政策應該積極實行民眾自我藥療,以減少國家醫療支出,及讓社區藥局更有機會發揮自主專業服務。

關鍵字:醫藥分業、滿意度、用藥指導、Separation of Prescribing and Dispensing、satisfaction、medication guidance

壹、前言

一、研究背景

醫藥分業之初,基層醫療診所醫師與藥師,對於藥師專業角色之認知存在差距,尤其在藥師的藥品諮詢能力方面。醫師與藥師對藥師專業角色之認知,如病人用藥指導、藥品諮詢能力、以及醫師處方雙重確認,與其對醫藥分業制度、診所藥師定位、病人知藥權利等之重要性及贊同度呈現正相關1。此醫藥雙方之意見分歧及不信任,導致無法成為好的合作體質。

2013年台灣藥事環境分析,公布民眾接受藥事服務的場域以醫院 (41.4%)、診所 (34.0%) 及社區藥局 (16.8%) 為主要場域;民眾對藥事服務認知以調劑服務為主;台灣藥師主動提供用藥指導占65.6%。民眾對不同場域之藥事服務滿意度依序為診所 (87.1%)、社區藥局 (84.1%)、醫院 (81.5%),對於用藥指導滿意度則社區藥局領先診所、醫院2。我國於1997年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實施1995年兩年後,開始執行醫藥分業政策3,藥師專業才開始被民眾討論與重視。然台灣醫藥分業實施在制度上屬雙軌制 (醫院、診所可聘用藥師調劑門診處方箋,或者釋出處方箋給社區藥局)4,所以民眾接受藥師服務的地點與內容,也因此而有所不同。在醫藥分業屆滿二十年之際,本分析檢視不同執業場所藥師,其專業努力及接受服務民眾之感受。

二、研究目的

調查全國民眾接受藥師服務之經驗,進一步了解民眾對於藥師專業服務之認知與滿意情況,了解民眾心目中,不同執業場域藥師之服務差異,以做為藥事服務政策調整與改進之參考,除增強民眾對藥師專業理解及提升民眾用藥安全與品質之外,亦可提供邁向正常化醫藥分業之改善方針。

貳、研究方法

一、研究流程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診所藥師委員會成立問卷小組,藉文獻探討及討論、研擬問卷,並經由三位專家學者進行問卷之專家效度評定。正式問卷以全聯會診所藥師委員會名義,於網路傳播邀請非藥師民眾填寫問卷。

二、研究資訊收集

(一)研究採用結構式問卷。(二)對象為全國非藥師民眾。(三)網路方式進行線上問卷調查。(四)採不記名方式。(五)收案時間為106年8月2日至8月7日,共計6天。(六)回收有效問卷共2133筆。(七)為增加參與民眾人數,本研究採取以下策略:1.設計線上問卷;2.以 Line 網路平台宣傳、發布、填寫與回收;3.以原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診所藥師委員會組織為基礎,標識區隔北中南問卷,以分組推廣,擴大區域回收率;4.長輩或不黯電腦者,其問卷回應選項填答,可由別人代為操作填答,5.具藥師身分者不得填寫。

三、統計分析

以 SAS 9.4版分析軟體進行統計分析。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及迴歸分析 (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 and logistic regression)。

參、研究結果

一、人口學背景分析

男性669名 (占31%),女性1464名 (占69%);年齡分布從未滿20歲至高於75歲,35-49歲占41.82%為最多。學歷涵蓋不識字至碩士以上,高中或專科占44.96%最多。居住區域以台灣本島西部地區為主,占九成八,其中北部33.15%、中部33.71%、南部31.55%共三區。有效問卷收案東部及離島分別僅占0.94%及0.66%。

二、使用醫療資源經驗

受訪民眾2133人,近半年內有就醫者占87%。高達98.92%民眾曾到診所就醫。身體若有不適最常選擇就醫處所為診所 (51%),其次為醫院 (18%)、社區藥局 (14%)、連鎖藥妝 (4%),選擇自然康復不服用藥物者占12%(圖一)。56%民眾最常在診所接受藥師服務,在社區藥局占23%,在醫院占18%(圖二)。

三、民眾接受藥師服務經驗

高達96%民眾認為有被告知使用藥品的權利,卻僅有60%民眾清楚藥品內容。認為藥事服務機構,有主動告知用藥訊息者,於診所為38%,其次為社區藥局26%和醫院25%,連鎖藥妝店8%。認為各藥事服務機構之藥事服務比較仔細,依序為診所 (36%)、醫院 (30%)、社區藥局 (27%)、連鎖藥妝店 (7%)(圖三)。民眾領藥經驗,仍然有非藥師交付者占率依序為連鎖藥妝店 (17%)、診所 (16%)、社區藥局 (11%)、醫院 (2%),另有21%民眾不確定給藥者是否為藥師 (圖四)。

四、 民眾在診所接受藥師服務經驗與用藥指導及藥物資訊提供

民眾表述看診後,每次都由藥師親自調劑者占62%(圖五);每次均由藥師親自交付藥品者占66%,不清楚藥物交付身分者占11%(圖六)。83%民眾認為診所藥師有做到藥品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的告知;71%民眾滿意藥師用藥資訊內容的說明;74%滿意藥師說明用藥的態度 (圖七)。受訪民眾給診所藥師整體服務滿意度為7.56分 (0-10分,10分為最高分)。56%民眾曾領過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並能夠自行選擇社區藥局領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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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身體不適最常用的方式 (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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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最常在哪個場所接受藥師的服務 (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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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哪類醫事機構的藥事服務比較仔細 (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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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 曾經在哪類醫事機構由非藥師交付藥品給您 (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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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 在診所看病後處方由誰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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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六 在診所領藥由誰交付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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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七 是否滿意藥師用藥說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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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八 您認為藥師不為處方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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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九 醫藥分業優點 (複選)

 

五、對醫藥分業的認識

對醫藥分業政策的認知,92%民眾知道醫師負責診療、藥師負責處方調劑; 76%民眾不知道藥師與醫師溝通疑義處方 (圖八)。民眾認為醫藥分業之優點,可獲得藥師充分用藥指導為最高 (26%),依序為適度讓病人了解藥物資訊內容避免藥物副作用 (25%)、減少醫師濫開處方處方 (17%)、防止重複投藥危險 (17%)、自由選擇調劑處所 (14%)(圖九)。

六、用藥資訊

民眾最常從藥師 (41%) 獲得正確藥品資訊,其次為從醫師 (26%)、從網路 (17%)。而遇到藥物問題,47%民眾想諮詢藥師,37%想諮詢醫師,10%從網路獲取資訊。對不分業別整體藥師之藥事服務滿意度為7.77分 (10分為最高分)。

七、整體關聯性

迴歸分析可了解不同背景特性與藥師信任之相關性分析,顯示南區民眾比北區民眾傾向不諮詢藥師 (p = 0.034),調整性別、年齡、教育背景與居住區域後,南區民眾相較於北區民眾,仍傾向於不諮詢藥師 (p = 0.0116);35-74歲相對於20歲以下、國高中學歷相對於不識字者,認為須被告知所使用藥物,具統計顯著差異。在診所接受藥師服務之議題,北區最常由藥師調劑並交付藥品,中南區則較不常由藥師調劑;但相較於北區,南區診所藥師較常告知藥品知識;另相較於北區,中南區顯著越滿意藥師用藥指導、越滿意藥師用藥說明態度。而民眾對診所藥師服務的滿意度,以21至34歲、中區,以及身體不適會到社區藥局購藥進行自我藥療、到診所就醫、不服藥物自然康復者,其對診所藥師的表現越顯滿意。藥師整體服務滿意度,北中區滿意度顯著較高,另相較於社區藥局,診所藥師、醫院藥師、連鎖藥妝店藥師獲得顯著較佳的滿意度。

肆、討論

按本分析數據顯示,就藥師專業服務滿意度而言,民眾對醫藥分業後藥師的認知,主要觀感停留在藥師親自對藥品的解說與藥物資訊的提供,並且大多數民眾最認同此優點為藥師對醫藥分業的最大貢獻,然而這項結果與醫藥分業初期基層診所醫師不信任藥師有藥品諮詢能力有明顯不同1。民眾接受藥師服務經驗,由於受訪者身體不適,高比例會至診所就醫,故最常在診所接受到藥事服務,高於社區藥局2.43倍、醫院3.11倍,與2013年公布民眾接受藥事服務的場域,順序以醫院、診所、社區藥局有不同2,其原因應是近年來健保署推出配套措施落實轉診制度有關5,也可能是民眾對藥事服務在不同問卷呈現的理解不同,或者問卷發動者不同,而在取樣對象主體有差別等;另外,與2013年研究結果接近項目,則是用藥指導滿意度,雖診所與社區藥局在伯仲間,但同為診所滿意度最高,但醫院仍同樣排列在後;民眾領藥或購藥時,診所藥師主動告知用藥訊息亦為最高。至於藥事服務機構仔細度之分析,診所仔細度雖仍排第一位,但與第二位之醫院接近,社區藥局仍為第三位2。醫院藥局和接處方箋的社區藥局,多數使用一藥一袋,且揭露的藥品資訊詳細與完整,因此診所藥局於仔細度的領先,可能意味著民眾看重藥師是否主動、面對面親自用藥說明與指導,勝於完整的藥袋資訊。然現況而言,診所對藥品資訊揭露情況,仍必須持續擴增,以符合民眾對知藥需求的期待。我國因分級醫療等政策,以及民眾就醫便利性,主要就醫場域以診所為大宗。診所藥師與民眾接觸較為頻繁,民眾對藥師之印象也易從此得來。所以民眾對診所藥師之整體服務滿意度與不分場域別之整體藥師相近,是可理解的。然進一步分析得知,中南區藥師親自調劑之比例顯著低於北區,顯示尚有藥師未親自調劑之違法現象,此現象醫界必須面對與解決,藥師須留意勿陷入違法情事,而公部門則須留意法令規範並執行之。另相較於北區,南區診所藥師較常告知藥品知識;相較於北區,中南區越滿意藥師用藥指導、越滿意藥師用藥說明態度,這呈現台灣不同區域之人情文化,或因熱情純樸,藥師所給予之關懷與互動,易使民眾感念在心;北區雖藥師親自調劑比例最高,服務滿意度卻未獲民眾青睞,或許與北部民眾對藥師服務專業之高期待性有關。

醫藥分業雙軌制二十年後6,我國民眾清楚明白醫師負責診療病人、藥師負責處方調劑之專業分工,藥師被民眾認定的優點主要是外顯的用藥指導,勝過防止醫師濫開處方與重複投藥危險。而醫藥分業自由選擇調劑處所精神,也尚未獲民眾青睞。至於深入探問民眾是否理解藥師在為處方做哪些事時,竟高達76%的民眾,不曉得藥師常態執行與醫師溝通疑義處方之專業職責,顯見藥師持守藥學倫理,在醫藥專業分工中維繫與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民眾獲得正確用藥資訊較多是從藥師端而非醫師端,顯示民眾向藥師詢問藥物問題之高意願性,此亦呼應民眾在醫藥分業後,對藥師角色之認知為藥物資訊提供,也落實在民眾對藥師之信任。2013年發表醫院處方箋釋出率僅0.4%,基層診所處方箋釋出率30%2,但在本研究中,在診所就醫之民眾,56%曾領過處方箋,並能夠自由選擇調劑處所。

較遺憾的是,全國不同執業處所皆仍出現非藥師交付藥品,以及民眾無法確定藥品是否為藥師交付;在診所端,僅有六成多就醫民眾確認每次藥物均由藥師調劑,雖部分民眾認為大多數藥物由藥師調劑,但與全國一致的是,同樣有不少比例民眾仍無法辨識藥物是否為藥師所調劑。藥師身分之表明與確立,部分民眾為猜測,但均肯定藥師配戴識別證是最好之確認方式,而穿白袍與講解用藥也是協助民眾判定之方式;而藥師公會長年推動「藥師是否執行業務」之掛牌懸掛,但極低比例民眾以此辨識是否為藥師執行業務。主管機關於訪查時應多加要求,並積極裁罰糾正,以維護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8號解釋強調之醫藥分業精神7。藥師也須自我管理,堅持守護民眾用藥安全,以讓民眾看見藥師專業。民眾身體不舒服,選擇至社區藥局或連鎖藥妝店購藥的比例極低,政府多年來致力於分級醫療、轉診制度,卻忽略民眾「自我藥療」制度的建置,而未活用密度與便捷度高的社區藥局,讓藥師在民眾初期輕微身體不適時,成為專業協助與守護者。

本研究使用 Line 軟體進行,沒有綁定手機,無法辨識是否有重複填答之問題,只能於研究資訊收集時,由藥師幹部積極宣導與提醒。北中南三區問卷數接近,乃因進行區域目標達成數量之設定,然東部與離島,因其縣市公會會員少,以及成立與運作之診所藥師委員會較少,因而收案數偏低,故本分析推論應以西部執業現況為主。

伍、結論

藥師親自調劑為藥師法定業務8,有持續加強宣導與要求之必要性;容留非藥事人員調劑,違反藥師法規9,並涉及違法詐領健保情事。民眾在用藥問題,想諮詢藥師之意願已大幅超過醫師,顯示藥師專業執業角色已被民眾肯定。藥師如何明確被民眾辨識,以利民眾安心領用藥物,須持續強化。

社區藥局藥師對民眾交付藥品與用藥指導應更加積極,並主動宣導調劑處所之選擇;「自我藥療」政策在社區藥局,政府應與藥師公會等民間團體合作,積極推廣,以減少醫療支出及非必要之醫療資源,讓健保制度在國人共同守護下,走得更長遠。政府應調整政策,讓醫院藥師能有充足人力、時間與民眾進行面對面用藥指導,以回應民眾需求與提升滿意度。在此研究中,診所藥師獲得民眾好評,亦是民眾最常接觸的藥師族群,因此診所藥師肩負著民眾對藥師印象與認識的重要性,不可忽視,務請於專業及服務上不斷提升,並持續擴增藥品資訊的揭露,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醫藥分業雙軌制20年了,醫藥雙方應著眼於民眾利益,並專業分工,以在醫藥需求上健全醫藥服務效益,來確保民眾健康。

 

 

 

A Questionnaire of Pharmacist Services over the Separation of Prescribing and Dispensing 20 Years

Chia-Wen Hsu1, Shih-Kang Huang1, Li-Lin Lee1, Puo-Jen Ku1, Chih-Jung Yeh2
Taiwan Pharmacist Association1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Chung Shan Medical University2

Abstract

Purpose: In the 20th anniversary of SPD (Separation of Prescribing and Dispensing) in Taiwan, this nationwide survey shows people‘s awareness and satisfaction of pharmacists’ services for the improvement and adjustment of the policy.

Method: A cross-sectional network questionnaire was conducted in 2017. Multiple regression, logistic regression, and descriptive statistics were used for analysis.

Results: There were 2133 valid questionnaires. 87% of the people visited the doctors in the last 6 months. When being sick, 51% of the people chose clinics for medical treatment, hospitals (18%) and community pharmacies (14%). The satisfaction with pharmacists’ service was 7.7 points (out of 10 points). 71% of people were satisfied with the medication guidance received from pharmacists in clinics, followed by that of community pharmacies and hospitals. Up to 98% of the public demanded the pharmaceutical information, only 60% knew the content and 21% of people could not as sure of the medication dispensed by the pharmacist.

Conclusion: 1. Pharmacist still needs to strengthen practice in person. 2. The clinic pharmacists are favored by the public on the initiative of medication guidance. 3. The hospital pharmacists should provide more medication guidance. 4. Community pharmacists must actively provide medication information and public health education to make more people getting pharmaceutical care. 5. Medical policy should activate implementing the public self-medication, in order to reduce national health expenditures.

參考資料:

1. 蔡昭華:從醫藥分業探討基層醫療診所藥師之角色。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博碩士論文,2002年。56-59。

2. 梁亦松、何芳、王惠珀等:台灣藥事服務的環境分析(1)。藥學雜誌2013;29:8-17。

3.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 (民國 107年01月31日修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01&flno=102. 引用2019/05/20。

4.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藥師法第二十條之一 (民國107年12月19日修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66&flno=20-1. 引用2019/05/20。

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厝邊好醫師社區好醫院。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77E733B4D7F423AC&topn=0B69A546F5DF84DC. 引用2019/05/20。

6. 蕭美玲:醫藥分業當前之規劃及展望-當前醫藥分業概況。藥學雜誌1991;7:3-6

7.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8 號。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48944. 引用2019/06/24。

8.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藥師法第十五條 (民國107年12月19日修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66&flno=15. 引用2019/06/24。

9.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藥師法第二十四條(民國107年12月19日修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66&flno=24. 引用2019/06/24。

 

通訊作者:葉志嶸/通訊地址:台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110號

服務單位:中山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副教授/聯絡電話:(O) 04-2372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