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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37 No.4
Dec. 31 2021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卅一日出版

個人資料保護與新型科技防疫

 

吳明德1、翁清坤2
1樂生迴龍醫院藥劑科、2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

摘要

2020年世衛組織宣布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的新型冠狀病毒2 (SARS-CoV-2),正從中國武漢擴展到全球,俗稱武漢肺炎(COVID-19)。此時,我國將之公告為「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並宣布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控制疫情,成效舉世肯定。但對於COVID-19抗病毒處理沒有特別的建議,也沒有可用的疫苗,論及臨床上研究藥物的治療效果也仍屬未知。

傳統的流行病學接觸者的追蹤,是透過特定社區或特定族群作為樣本,針對感染及健康狀況進行調查。針對此次的疫情大都屬於境外移入的病例,具有移動性的特點,使得案主行蹤難以掌握。因此,我國在數位化時代中展現了新型的防疫措施─科技防疫。

臺灣防疫成效登上最新一期的《醫療網路研究》國際期刊,文中敘述以電子追蹤等四大方式,管控鑽石公主號郵輪乘客行蹤的經驗,向國際社會分享防疫模式。不過,過程中所涉及的個資保護則是本文所欲討論的內容。

關鍵字: 武漢肺炎、科技防疫 COVID-19、SARS-CoV-2、medicine、GDPR

壹、 前言1

2020年,世界衛生組織宣布會造成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的新型冠狀病毒2 (SARS-CoV-2),正從中國武漢擴展到全球。發病時最常見的嚴重感染表現是肺炎,其主要特徵是發燒、咳嗽、呼吸困難和胸部影像學顯示肺部雙側浸潤。其他少見的症狀包括頭痛、喉嚨痛、流鼻水及腹瀉。

對於武漢肺炎的抗病毒處理沒有特別的建議,也沒有可用的疫苗。對於有症狀的重度病人提供氧氧治療,或以機械式呼吸輔助器處理急性呼吸衰竭或敗血性休克。

臨床上討論的研究藥物對COVID-19的治療效果是未知的,包括Glucocorticoids、Remdesivir、Chloroquine and hydroxychloroquine、Tocilizumab、Lopinavir-ritonavir、Baraticinib、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Angiotensin converting enzyme II。不過,在動物實驗中,lisinopril和losartan明顯有增強心臟ACE2 mRNA的表現。

由於缺乏有效治療的口服藥物與疫苗,所以預防是(prevention)是減少COVID-19影響最好的保護措施。

貳、 傳染病預防的方法(epidemic prevention in person)

我國將新型流感─武漢肺炎公告為「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流感是一種急性病毒性呼吸道傳染病,具有爆發流行快速、散播範圍廣泛以及併發症嚴重的特性,加上流感病毒極容易發生變異,所以常會爆發疫情流行,甚至可能引發全球大流行。

傳染病依病源、病原體、帶原者、症狀、流感有不同的預防與處理方式。傳染病預防與控制的方法:

一、 了解病原體

知道來源和傳播途徑後,擬定控制措施,實際方案取決於個別疾病的所需防疫方法(表一)2

表一 對於控制傳染病造成流行的主要的對策2

二、 衛生保健中流行病和大流行性急性呼吸症狀的感染預防和控制

世衛組織臨時準則中,對醫護人員的感染控制預防措施根據病原體樣本,為患有呼吸窘迫症候群(ARDs)的患者提供照護(表二) 3

表二 醫護人員和照護者根據病原體樣本對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ARDs)提供照護時的感染控制預防3

三、 我國各式傳染病預防相關「防疫產品」

領域涵蓋藥品、食品、醫療器材、環境用藥及其他防疫殺菌用品等(傳染病防治法第20條)。

四、 流感防治措施

全球公認施打流感疫苗是防治流感最有效的方法。另外,口服抗流感病毒藥物主要分為兩大類:

(一)蛋白抑制劑(protein inhibitors):包含Amantadine與Rimantadine。

(二)神經胺酸酶抑制藥物(Neuraminidase inhibitors):包含Zanamivir(Relenza TM,瑞樂沙)、Oseltamivir(Tamiflu®,克流感)及Peramivir (Rapiacta®,瑞貝塔)

投藥時機:建議於病程早期使用尤佳,尤其在病人感染流感病毒後36~48小時內接受治療,可在1~2天內減輕症狀。兩類藥物的比較表如表三4

表三 M2蛋白抑制劑與神經胺酸酶之比較4

參、 臺灣防疫新模式──科技防疫

由於國際間交流頻繁,各種致病原之變異程度日趨複雜,傳染病公衛防治策略之訂定所需掌握之個案資訊轉趨多元。除了傳統防疫方法外,可能涉及提供針對基因特徵、型別、親緣性等,作為流行趨勢、傳播溯源、疫情嚴重度及防治成效之研判依據。本次為利用大數據分析、智慧接觸追蹤技術、細胞簡訊警示,結合健保資料庫,將COVID-19的可能病例進行檢測或隔離。這些措施比傳統的流行病接觸者追蹤方式,更聰明而且有效率。

接觸者追蹤(Contact tracing)之後,再進行治療或隔離,是抵抗傳染病散布的關鍵控制措施。這是「局部」控制的一種極端形式,因此在處理「少量」案件時可以達到很高的效率。是以,經常用於抵抗性傳播疾病和新的入侵病原體。建立準確的接觸者追踪模型需要關於每個人疾病傳播途徑以及接觸者網絡的明確資訊5

數位化時代,常用於科技防疫的方法,有大數據、人工智慧(AI)、演算法則。而針對此次的疫情大都屬於境外移入,具有移動性或無固定居所的特性,行蹤難以掌握。我國在數位化時代中展現了新型的防疫措施─科技防疫,其中採用「大數據」做為防疫的成效,登上最新一期的《醫療網路研究》國際期刊。文中提及,以手機位置資料(mobile position data)做為本次最主要的追蹤工具,而Credit card log(信用卡交易記錄)、shuttle bus(接駁巴士)之GPS、 Closed-Circuit Television(CCTV,閉路電視)做為輔具追蹤,以掌握國外旅客的行經路線、找出可能接觸者,從而發出警訊。另外,亦運用健保給付資料監控接觸人口,從大數據分析出篩檢無反應的肺炎住院病患6。可知,上述建立於巨量個人資料運用上的新型科技防疫成為本次防疫有效的方法。

肆、 個人資料的保護

數位資訊時代的特點,乃電腦、網路、手機和數位科技廣泛使用。它涉及了大量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包含個人資料。在全球化經濟中,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代表著跨國資料流量正在增長。其運用為日常生活帶來顯而易見的好處,例如搜尋引擎工具將資訊網帶入大量資訊和知識的範疇,社群網站使全世界的人們相互交流,即時性地對社會、環境和政治立場等表達支持和意見,而公司和消費者獲得來自於經濟發展中,市場科技有效益及有效率的便利7

大數據的蒐集、儲存、身份辨別與預測行為等資訊的大量分析,對社會、提高生產力、公共部門績效和社會參與,是為一個重要價值來源。我國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乃制定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其中,是否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其前提要件就是必須符合「個資」的定義。

我國個資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而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第4-1條對於「個人資料」的定義:係指有關已被識別或可得識別自然人之任何資訊,而可得識別自然人係指得以直接或間接地識別該自然人,特別是參考諸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位置資料、網路識別碼或一個或多個該自然人之身體、生理、基因、心理、經濟、文化或社會認同等具體因素之識別工具。

上述兩法對個資之定義,除姓名、身體、位置資料等例示外,最重要乃包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之概括規定。其中,對於識別某一個人之可能性,歐盟GDPR前言第26點(Recital 26)即採行「識別之合理可能性(a test of reasonable likelihood of identification)」審查標準,即由資料控制者或其他人所有合理且可用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之手段(all the means reasonably likely to be used)。而所納入考量者,非僅主觀的識別能力,而是所有客觀要素,如識別所需的成本與時間、資料處理與科技發展當時可供運用的技術。因此,前揭文章所述,防疫工具中的手機位置資料、Credit card log(信用卡交易記錄)、shuttle bus(接駁巴士)之GPS、CCTV影像在具有個人「識別之合理可能性」時,將均屬個資而應受個資法保護,故在善用大數據防疫之同時,仍不應濫用而侵害隱私。

伍、 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的兼顧

針對全世界面臨COVID-19前所未有的挑戰,亦為個資保護先驅的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指出,個資保護不應成為救人的障礙。事實上,個資法仍容許基於利益權衡而有適度排除個資保護之除外情形,以兼顧防疫等公共利益;因此,個資法規定未必與疫情監控、防治不能兼容並蓄。但上述排除個資保護之除外情形仍須基於法律授權、尊重基本權利與自由,以及符合民主社會所必要與比例的措施。再者,所採措施必須僅為臨時性與明示限於緊急狀態期間,而且應有具體的安全維護措施,一旦緊急狀態解除,則必須回歸正常完整的個資保護7。類似地,我國個資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亦容許:「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為原始蒐集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但第5條亦要求,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第11條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另外,第18及27條亦規定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以維資安。可知,對於科技防疫與個資保護如何兼顧,在採行各種快速有效防疫措施時,亦不應背離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權價值。

陸、 結論

我國對COVID-19採用新型的科技防疫,成效卓著,除第一線防疫人員的努力外,善用民眾相關個資以追蹤可能的接觸,從而有效防杜疫情擴散。我國個資法與傳染病防治法雖容許運用相關個資供原始蒐集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以防治傳染病,但除相關法律規範內容或授權的明確性有所欠缺而受質疑外,所採取的防疫措施實應更尊重個人基本權利與自由,並應符合民主社會所普遍要求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再者,應變措施應僅為臨時性,且應有特定的安全維護措施。一旦緊急狀態解除,必須回歸正常完整的個資保護。可知,在採行各種快速有效的防疫措施時,實亦不可背離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權價值。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nd New Digital technology for epidemic prevention

 

Ming-Der Wu1, Ching-kuen Ueng2
1Lo-Sheng Sanatorium and Hospital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Department of Financial and Econnomic Law

Abstract

From January 2020, the new coronavirus (COVID-19), or Wuhan pneumonia, has caused serious epidemics to spread around the world. Taiwan announced its established Central Epidemic Command Center (CECC) about severe special infection of epidemic pneumonia on January 20, 2020.

Traditional contact tracking for epidemiology is conducted through being located in specific communities or specific ethnic groups as samples to investigate infections and health conditions. Since most of the epidemic cases belonged to overseas cases, they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obility,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grasp the whereabouts of the case.


Therefore, CECC has used a new electronic tracking technology for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nCOVID19 by phone, credit card log, shuttle bus, and closed-circuit Television(CCTV).

However, whether the issue of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nd legal authorization is involved in the process is what this article wants to discuss.

參考資料:

1. Di Gennaro, Damiano Pizzol, Claudia Marotta, et al: Coronavirus Diseases (COVID-19) Current Status and Future Perspectives: A Narrative Review. Int. J. Environ. Res. Public Health 2020 ;17: 2690-2700.

2. Anonymous:Control of epidemics; Manual of Epidemiology for District Health Management (WHO 1989). 6.6 https://apps.who.int/iris/handle/10665/37032.

3. Anonymous: Control of epidemics- and pandemic-prone acute respiratory diseases in health care. WHO Interim Guidelines June 2007:22-23.

4. 季節性流感防治工作手冊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 2017:38-41。

5. Ken T. D. Eames1, Matt J. Keeling:Contact tracing and disease control. Proc. R. Soc. Lond. B (2003).

6. Chi-Mai Chen, Hong-Wei Jyan, Hsiao-Hsuan Jen, et al: Containing COVID-19 Among 627,386 Persons in Contact with the Diamond Princess Cruise Ship Passengers Who Disembarked in Taiwan: Big Data Analytics. JOURNAL OF MEDICAL INTERNET RESEARCH. 2020;3-4.

7. 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Fundamental Rights and Council of Europe, Handbook on 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law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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